“凡是(yo pana)”-即是长短等、性别等之任何人。
“比库(bhikkhu)”-来吧(善来)比库得达上、皈依得达上、领受教诫得达上、问答得达上、领受[八]尊敬法得达上、[遣]使得达上、八语得达上、提案为第四的甘马得达上。在这八种得达上中,以不动摇应理(原因适当)的提案为第四的达上甘马为[这里的]已得达上。
而该甘马当知以对象(事)、提案、随甘马语(随告)、界和众的成就为不动摇。
“对象(vatthu)”-即是希望达上的人。当知那个[想达上的人]即是指除去未满二十岁的人、先前曾犯极重(根本罪)事者,以及十一种不能[达上]的人。
此中,未满二十岁,是指从[母胎]结生算起尚未满二十岁的人。
先前曾犯极重(根本罪)事者,是指先前曾经违犯四巴拉基格[法]其中之一者。
般哒格(黄门﹙pandaka﹚)- 即在谈论应被遣出之人时所说的。
除了流[精]般哒格和羡慕般哒格外,人为(摘除精巢)般哒格、不男不女(无性)般哒格和半月处于般哒格的半月般哒格即是这里的意趣。
“贼住者(theyyasamvasaka)”-有形象之贼、共住之贼与[外形和共住]俱盗之贼三种。
此中,凡自己出家后,没有记算比库的瓦萨、没有依长幼接受比库或沙马内勒礼敬、没有占据[僧]座,也没有在伍波思特时出席,这种以非清净的心性而只是盗取形象者,称为形象之贼。
凡由诸比库[授与的]出家沙马内勒,在未脱去袈裟而竟敢从事淫欲法,之后再穿上[袈裟]而自称沙马内勒。这种由于未完全舍弃诸比库所给与的[袈裟]形象,所以不是形象之贼;只是接受顺着形象而共住,所以也不是共住之贼。
他只是犯极重(根本罪)事者的方式。
凡有沙马内勒前往外国后,记算比库的瓦萨、依长幼接受[比库或沙马内勒]礼敬、占据[僧]座,并在伍波思特时出席,这种盗取[比库]共住者,称为共住之贼。
当知记算比库的瓦萨等所有种类的行事,即是这里的共住之意。
在舍弃[戒]学后,[而想]:“没有人知道我。”而再如此做者也是同样的方式。
凡是自己出家后,前往寺院,依长幼接受[比库或沙马内勒]顶礼、占据[僧]座、记算比库的瓦萨,并在伍波思特时出席,这种不但盗取形象而且盗取共住者,称为[外形和共住]俱盗之贼。
违犯了极重(根本罪)事者,以如丟弃重担般地脱去袈裟,之后披着[袈裟]再如此做者也是同样的方式。这三种贼住为这里的意趣。
除了这三种外:
凡由于王、饥荒、旷野、病或者怨敌的怖畏,
为了拿衣或取[袈裟的]外形而[来]此;
他以清净之意(心)而未共住,
到此这人还不称为贼住者。
凡已达上者想要成为外道的状态,自己取了枯沙(﹙kusa﹚茅草)衣等外道的外形;或者在他们面前而出家;或者裸体而到邪命外道前受持他们的禁戒,这种称为投外道者。
除了人类之外,其余的一切[动物]称为畜生。
自己是人身,故意地夺取其人类生母的生命,这称为弒母者。
弒父者也是同样的方式。
凡是故意地夺取漏尽者的生命,乃至处于在家外形的人类,这称为杀阿拉汉者。
凡是污染清净比库尼的三道中的一道者,这称为污比库尼者。
就如迭瓦达德(Devadatta)的邪法、邪律教说一般;凡是以四种甘马中的一种而分裂僧团者,这称为破僧者。
就如迭瓦达德一样,以邪恶之心、杀害之心而使活着的如来身体流出哪怕只[够]小苍蝇饮用之量的血,这称为出[佛身]血者。
凡是有生起女性相之业和生起男性相之业,在这两者两种都有,这称为两性人。
如此这十三种人乃非达上的对象。 除了这些之外,若有其他想要达上者,由对象的成就而成为不动摇的达上甘马。
什么是以提案成就而成为不动摇呢?
有未触及(取)对象、僧团、人、提案以及留提案在后,这五种提案的过失。
此中,未称呼:“这某某”想要达上者[的名字],这称为未触及(取)对象。
[本来应当宣告:]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 ”,[但]在此只说了:“尊者们,请听我[说] ”,而未取“僧团”,这称为未触及(取)僧团。
只以“这某某期望达上”,而未称呼亲教师(戒师),这称为未触及(取)人。
完全没有宣告提案(一切都没有宣告所有的提案),这称为未触及(取)提案。
首先宣告完了甘马语后,[再宣告:] “此是提案”,接着再宣告:“僧团同意”,如此表白提案,称为留提案在后。
如此,脱离了这些过失,由提案成就,而成以提案的成就而为不动摇。
以随甘马语(随告)成就而成为不动摇也有未触及(取)对象、僧团、人,舍弃甘马语以及在非时[宣告]甘马语,这五种随甘马语的过失。
此中,未触及(取)对象等只是与[上面]所说的宣告相似。
只是在随甘马语(随告)时未取[对象、僧团和人]这三种为未触及(取)。
完全没有宣告甘马语而只宣告四次提案;或者在[宣告]甘马语的中间未宣称或恶劣(错误)地宣称字或句,[这]称为舍弃甘马语。
在首先[宣告]提案,在[提案与甘马语的中间],在甘马语未留空间,[这]称为非时[宣告]甘马语。
如此,脱离了这些过失,由甘马语成就,而成以甘马语的成就为不动摇。
在超越前面所说的失坏界之特相来作界,而以界的成就成为不动摇。
多少位比库[来参加]达到[有效的]甘马,而他们没有来(即是未达到法定人数);应带来意欲者的意欲没有被带来;现前(当面)呵责(反对、不服甘马),这三种众的过失。从[过失中]脱离之众的达成,以众的成就而成不动摇。
适合于原因性(应理),适合于大师之教,称为应理(原因适当)。
如此,凡以如此不动摇、应理(原因适当)的提案为第四的达上甘马而成已得达上者,此即是这里的“比库”之意。
[这些解释]是从制定罪和余处辑录而来的。
“得到诸比库之学,与生活规则(bhikkhūnaṃ sikkhāsājīvasamāpanno)”-凡诸比库的称为增上戒之学,以及在该处一起生活,而成为同一生活、共同〔同分〕生活。得到了跋格瓦所制定的称为学处之生活规则和在此学习的状态,为得到诸比库的[增上戒]学,与[学处]共同生活。
“得到”(Samāpanno)-即是从[戒]学圆满和不违犯生活规则(学处),从这两者奉行之意。
“未舍弃戒学,没有表明羸弱(sikkhaṃ apaccakkhāya dubbalyaṃ anāvīkatvā)”-即不放弃所得的[戒]学,以及不表明对那所得的共同生活(学处)之怯弱状态。
此中,在知道了由缺少心、田、时式(文法的时态)、方式以及知解而舍弃[戒]学,当知为未舍弃[戒]学。
是指什么呢?
想从已达上的状态而改变(死没、离去)的心而舍弃[戒]学,并非由戏笑或吼叫而说的。
如此由心而舍弃[戒]学的,而非没有该[心]。
就如:“我舍弃佛、我舍弃法、我舍弃僧,我舍弃学、律〔维那亚〕、巴帝摩卡、诵[戒]、戒师、阿吒利、弟子(自己的戒子)、依止弟子、等同戒师者、等同阿吒利者、同梵行者” ,如此(《律藏》)所说的佛等十四种;以“请忆持我为‘在家人’”、“请忆持我为‘近事男’、‘僧寺居士’、‘沙马内勒’、‘外道’、‘外道弟子’、‘非沙门’、‘非释迦子’”, 如此(《律藏》)所说的在家人等八种。凡想要说而取这二十二种田(因、生处)字,或某同义词,而说出者而成舍弃[戒]学,而非取树等任何一种之名而舍。
如此由田而舍弃[戒]学的,而非没有该[田]。
这里,当在:“我舍弃”和“请忆持我”所说的为现在时之语(现在时式);以及在以:“够了,我[不需要]佛”、“我何需佛”、“佛陀对我无益”、“我完全脱离佛陀”等方式,所说的则触未及时式,以前面[所说的]十四字相结合而说:“够了,我[不需] ”等四句和其它们有同义之语而成舍弃。并非以:“我已舍弃”、“我将舍弃”、“你已经忆持”或“你将忆持”等过去、未来[的时态]或假定的语词而说。
如此以正在说的时式和未触及时式而成舍弃[戒]学的,而非没有该[时式]。
方式有身和语的[两种]方式。
此中,以“我舍弃佛”等方式,乃是由身体的发出语表而说出,只是以语的方式而成舍弃;而不是用写字或用手势显示身体的方式来做。
如此只由语词方式而成舍弃[戒学]的,而非没有该[语词]。
人有舍者和所对舍者两种。
此中,舍者[这位比库必须是]没有疯狂、心乱、痛恼其中之一者;
所对舍者假如他是人类,必须是没有疯狂等其中之一,以及现前(现场在其面前)才成舍弃[戒]学;
[若]以遣使或文字(叶)而不现前的告知,则是无效的。
如此依所说的人而成舍弃[戒学],而非没有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