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因(的)和此缘(的)”这句话,有执持主导缘开始的因的人,因此避免说过“因有了后,(才有)缘”。正是因为那瞋的生起,借此也再一次说了(编写者):“通过有因,才已说有缘。”因此,在这里以因意,就没有成为法执, 同样的确阐述了已抓住了法的卓越力量。也就是说,它的缘意思和同位语“因跟此缘和”关联之后,又说了“因有之后,缘(生起)”。因此/如此做之后也,在其它的“因 因相应……略……以因缘 缘”(paṭṭhā.1.1.1)諸如此類的巴利语句中, ((被)具祥瑞者)才说了,具有通过因存在等等的资溢,这样的法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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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thārambhavaṇṇan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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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因(的)和此缘(的)”这句话,有执持主导缘开始的因的人,因此避免说过“因有了后,(才有)缘”。正是因为那瞋的生起,借此也再一次说了(编写者):“通过有因,才已说有缘。”因此,在这里以因意,就没有成为法执, 同样的确阐述了已抓住了法的卓越力量。也就是说,它的缘意思和同位语“因跟此缘和”关联之后,又说了“因有之后,缘(生起)”。因此/如此做之后也,在其它的“因 因相应……略……以因缘 缘”(paṭṭhā.1.1.1)諸如此類的巴利语句中, ((被)具祥瑞者)才说了,具有通过因存在等等的资溢,这样的法的资Paccayuddesavaṇṇanā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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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缘广释注释以**“凡略说的那因缘,应以广释的方法如此了知它”**这[句话]所略说的“因缘”即是:名为“因”的“缘法”对名为“因相应[诸法]及由它生起的诸色”的“缘生法”以因缘为缘的状态。[它]揭示了只要上述缘法对上述缘生法以因的状态而为缘,当知那[缘法]即是“所略说的因缘”。通过[这]两种方式阐明了“所略说的因缘”即是以因的状态而有资助性。于其余诸缘处也是这种[解释]方式。资助性正是[缘]法的本质,除[这种]法外,别的[缘法之力]是不存在的。因为世尊在以这样这样的方式揭示那各个资助法时,阐明了那各种资助Paccayaniddeso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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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瞋、痴无法构成的还有果报缘,但可以依其余16种缘的方式构成缘……”底本。此[文]中之所以说“贪、瞋、痴每一种均可依17种缘的方式构成缘的情况 ”,是因为 没有把所有因[ 心所 ]一并提及、而是分别提及无痴等,是为了阐明一个法有多种缘的情况;由此可得出瞋也依17种方式构成缘的情况,但倘若如此,瞋具有被重视的情况理应在巴利原典中有所提及。[比如:在 主导缘广释的义注中所说:]“和贪俱行的心生起而说名为不善的所缘主导缘。‘‘ Akusalo pana ārammaṇādhipati nāma lobhasPaccayaniddesapakiṇṇakavinicchayakathāvaṇṇanā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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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cchāvāro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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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vā,这里,因为把音节(词根)dā理解为清洁的意思,而说**“净化”**。“他们的那个心”中,“他们的”是值得被说到的,紧挨着一来道前边的,“指的就是种姓心"。1. Kusalattika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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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Vedanāttikavaṇṇan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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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Vipākattikavaṇṇan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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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Upādinnattikavaṇṇan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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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Vitakkattikavaṇṇan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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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assanenapahātabbattikavaṇṇan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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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cchāgaṇanagāthāy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