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Adhipatipaccaya广释中,
**“chandādhipati”**即称为欲的adhipati。
心以欲为先首,以欲为首要而生起时,所生起的想要做的欲即称为这[chandādhipati]。
余处也是同理。
正如在因缘广释中说了“因对因相应[诸法]”,那此处为何不同样说“adhipati对adhipati相应[诸法]”,而以“欲adhipati对欲相应[诸法]”等方式教导呢?
不能在同一刹那的缘故。
在先前的[因缘广释]中,两三种因都在同一刹那作为因缘。
[为何呢?][这]是由于[那些因]以根的状态而不舍弃资益性。
然而,Adhipati以首领的身份而为资益者,同一刹那不可能有许多首领。
因此,即便一起生起,那些[欲等法]也不可能在同一刹那都作为adhipati缘。
由于不可能在同一刹那都作为adhipati缘,所以此处如此教导。
如此阐明俱生adhipati后,现在为阐明所缘adhipati而开始[说:]**“重视哪些法”**等。
在此,**“哪些法”**即哪些所缘法。
**“重视”**即应当藉由看重、尊重的威力或藉由乐味的威力而得到敬重、得到应担负的重任而不应放弃、不应轻视。
**“那些法”**即那些应被重视的法。
“对那些”即对那些能被重视的法。
**“以adhipati缘”**即以所缘adhipati缘为缘。于此,这首先是对圣典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