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學處):「村或阿蘭若(gāmā vā araññā vā)」-在此,一切以一屋等的區分,無論有(牆)圍的或無(牆)圍的;有人(住)的或無人(住)的,乃至曾經有旅商住過四個月以上者,當知為「村」。
除了村和村的近郊外,其餘的稱為阿蘭若。
在此,為了對房屋、房屋的近郊、村和村的近郊不迷惑,此之詳述。
(在房屋)以林拔木屋簷〔盆〕落水所及處之內,即稱為「房屋(的範圍)」。
當女人站在門口潑棄洗盆水,該水所及處;當女人站在屋內,以正常(之力)向外拋出簸箕或掃帚所落之處;合倂了屋前的兩角,除了中間的木閂門外,為了防止牛進入所作的圍籬,這一切都稱為「房屋的近郊」。
在(村莊)最旁邊的房屋,強力的中等男子站在該最旁邊房屋的近郊,就如有年青人欲示其力量而伸出腕臂投擲土塊,如此該投土所及處之內稱為「村」。
從此(村的範圍)再另外一固投土所及處之內,則稱為「村的近郊」。
但落下土塊滾動所達之處並算。
有牆圍的村則是所圍的籬〔牆〕為該村的界限。如果該村有兩根帝柱,處在帝柱之內投擲土塊所及處之內,稱為村的近郊。
應分析的文句,當知以此方式而理解該義。
在此已經顯示了無(牆)圍的村之近郊,在非時入村等罪,應當以此(方式)來確定。
如此,除了此村和村的近郊外,其餘(的地方)在此學處稱為阿蘭若。
(到此)只是在說這「村和阿蘭若」而已。
凡是為山區分而顯示的房屋、房屋的近郊、村和村的近郊,從那所說的(村等)而盜取他勝的對象(五錢)者,則(犯)他勝。
「不與(adinnaṃ)」-即其他人類的所有物。
「以盜心(﹙theyyasaṅkhātaṃ﹚稱為偷盜)」-此中,【27】「偷盜(theyya)」即是竊賊;偷盜的狀態為盜賊。這是指盜取的心而言。
「稱為(saṅkhātaṃ)」-乃從義理上是相同的,就如在「想的因緣乃是妄想〔迷執〕」等,是此名稱的一部分。
「偷盜和該名稱」為稱為偷盜;即是稱為偷盜的心,乃心的一部分之意。
在所作之義,這是主格。應當從義上理解「以稱為偷盜」。
以及凡以稱為偷盜而取,由於他有盜心,因此不取文字,而只顯示該義。「盜心、偷取心(theyyacitto avaharaṇacitto)」-當知如此乃是(《律藏》的)文字解析所說的。
「假如取(ādiyeyya)」-即假如以二十五偷取(種方式)的其中一種而取。
那些偷取以五(種)五法結合後,應當完全地理解。
五種五法所構成為:一、種種財物的五法,二、一種財物的五法,三、親手的五法,四、前方便的五法,五、偷盜取的五法。
此中的前兩種五法的文句和(在《律藏》)文句的解析:「假如佔取、搶取、奪取、破壞〔改變〕威儀、離〔移動〕原處」所說的,而得到這些文句。
此中,種種財物的五法是指混合有生命〔識〕的和沒有生命〔識〕的(財物),而其它的,則只有有生命〔識〕的。
是什麼呢?
1.「假如佔取(ādiyeyya)」-即(例如)在(聲稱)園是他所負責的,犯惡作;
使所有主心生懷疑,犯偷蘭遮;
所有主(想):「(這園)將不是我的了」,而放棄責任者,犯他勝。
2.「假如搶取(hareyya)」-當他人的財物正在頭擔上搬運,假如以盜心而摩觸者,犯惡作;
令動搖者,犯偷蘭遮;
使從 肩上卸下者,犯他勝。
3.「假如奪取(avahareyya)」-當有財物放在附近,他對主人(說):「(把這)財物給我!」在說之時,他說:「我不拿」,犯惡作;
使所有主心生懷疑,犯偷蘭遮;
所有主(想):「(這財物)將不是我的了」,而放棄責任者,犯他勝。
4.「假如破壞〔改變〕威儀(iriyāpathaṃ vikopeyya)」-在(想):「我將帶走財物和搬運者。」使他跨出第一步者,犯偷蘭遮;
使他跨出第二步者,犯他勝。
5.「假如離開原處(ṭhānā cāveyya)」-對放在陸地上的財物,假如以盜心摩觸者,犯惡作;
使搖動者,犯偷蘭遮;
使移離原處者,犯他勝。
當知如此為種種財物的五法。
假如對有主人的奴隸、畜生,依所說的(聲稱為自己)所負責的等方法,以佔取、搶取、奪取、破壞威儀、離開原處的方法,當知為一種財物的五法。
什是親手的五法呢?
即親手的、命令的、投擲、獲得利益和放棄責任。
此中,親手的-即是親手〔自〕偷取他人的財物。
命令的-即是被命令:「(去)偷取某某財物。」
投擲-即是(想)逃税者在計劃了(想好了)而處在(關税處)內將(税物)往外投(而企圖逃税)。
Suṅkaghātaparikappitokāsānanti suṅkaghātañca parikappitokāso ca suṅkaghātaparikappitokāsā, tesaṃ. Tattha suṅkaghātanti (pārā. aṭṭha. 1.113) rukkhapabbatādisaññāṇena niyamitassa suṅkaṭṭhānassetaṃ adhivacanaṃ. Tañhi yasmā tato rājadeyyabhāgaṃ suṅkaṃ adatvā nīharantā rañño suṅkaṃ hananti vināsenti, tasmā ‘‘suṅkaghātan’’ti vuttaṃ.
獲得利益-即是被命令:「假如(你看到)有財物,你就偷取那財物。」
當中,如果那人有了障礙而偷取,命令者在命令的剎那即(犯)他勝。
或者當那人【28】(在偷取時,因怕被發現而)而必須把鞋子等投入價值一巴陀的油中,在從手中脫離時,即(犯)他勝。
Pādagghanakatelanti (pārā. aṭṭha. 1.94) ettha pādo nāma kahāpaṇassa catuttho bhāgo, taṃ agghatīti pādagghanakaṃ, pādagghanakañca taṃ telañcāti pādagghanakatelaṃ. Upāhanā ādi yesaṃ vatthūnaṃ tāni upāhanādīni. ādisaddena dukūlasāṭakacammakkhaṇḍādīnaṃ gahaṇaṃ. Pakkhipatīti theyyacittena pakkhipati. Tenāha ‘‘hatthato muttamatteyeva pārājikan’’ti sace pana attanopi kumbhiyaṃ añño sappiṃ vā telaṃ vā ākirati, tatra cāyaṃ theyyacittena telapivanakaṃ bhaṇḍaṃ pakkhipati, vuttanayeneva pārājikaṃ. (KkvtṬ2.p..)※ Parassa rittakumbhiyā saṅgopanatthāya bhaṇḍaṃ ṭhapetvā tattha tele ākiṇṇe ‘‘sace ayaṃ jānissati, maṃ palibujjhissatī’’ti bhīto pādagghanakaṃ telaṃ pītaṃ bhaṇḍaṃ theyyacittena uddharati, pārājikaṃ. (pārā. aṭṭha. 1.94) Koci parapariveṇādīni paviṭṭho kiñci lobhaneyyabhaṇḍaṃ disvā dvārappamukhādivasena yaṃ ṭhānaṃ ‘‘sace maṃ etthantare passissanti, daṭṭhukāmatāya gahetvā vicaranto viya dassāmi, no ce passissanti, harissāmī’’ti parikappeti, ayaṃ parikappitokāso.(KkvtṬ2.p..)放棄責任-當知即以(聲稱)園是他所負責的和(偷取)放在近處的財物(所說)。
應暫時給與的財物在未給與時也是此方式。
此是親手的五法。
什麼是前方便的五法呢?
即前方便、俱方便、共謀盜取、作(限時的)約定和現相。
此中,(前方便-在命令:「你去偷某財物」時,為前方便,但在被命令者偷取時才犯罪。所以)當知命令是前方便。
(俱方便-由離開原處為俱方便。)為了佔取田地而轉動、移離柱子原處,當知為俱方便。
共謀而盜取-即和其他人安排、討論了:「我們將偷取某某物品」而偷取。
在如此共謀了之後,即使才一位(同謀)移離原處,則所有的(同謀)都(犯)盜。
作約定-即是指作(時間的)指定。
假如限定了在食前(上午)等而說:「在某時偷取某某物品。」(被命令者)從所約定的不前不後(的時間)而偷取。約定者只在所約定的剎那偷取(命令者才犯罪)。
現相-即是(在命令他人偷取時,)為了使他了解而以閉眼、手勢等作指示的相。
假如從如此所作的相,說:「偷取(某物)。」(被命令者)不前不後(的時間)而偷取。約定者只在所約定的剎那偷取(命令者才犯罪)。
此是前方便的五法。
什麼是偷盜取五法五法呢?
即偷盜取、強迫取、遍計取、隱藏取和取籌(kusa﹙吉祥草﹚)
此中,凡是破壞門隙等(進入屋後趁主人)不未看見時而偷取;或者以偽重〔吃秤兩〕、偽量〔偷尺寸〕、偽幣(鈔)等詐欺而取。當知此偷、取者為偷盜取。
凡是以暴力強迫而取他人的所有物,就如村莊的掠奪者〔劫盜、強盜〕一般;或者運用自己所得非凡的權力(而魚肉、壓榨人民),以所說的方式而取,就如國王的傭兵〔支持者〕一般。以此而偷取者為強迫取。
遍計取-即是經計謀後而偷取。
這有財物和場所兩種。
此中,遍計財物為:欲求衣服者在進入屋內後,預計:「假如有衣服,我將偷取;若有線,我則不取。」之後,在黑暗中拿取袋子,(在袋子中)假如有衣服,在提起(袋子)時,即(犯)他勝;
假如是線,則還護著(不犯他勝)。
若拿出來而脫落,在知道是「線」後,再放回去,則還護著(不犯他勝)。
在知道是線之後,想:「不管什麼,凡得到的我都拿取。」而拿走者,當依其腳步而治罪(即移動第二腳犯他勝);
想放在地上後才拿取,在提起時,即(犯)他勝。
(假如被發現,)以「有小偷、有小偷」而追來,丟棄後而逃跑,
主人看見後拾起收起來,則還護著(不犯他勝)。
凡有其他人捉到了當給與財物。
自己看到主人落在後面,想,:「這是我所拿取的,現在是我的所有物了」,而拿取時,也是當給財物的。
這裡,以「假如有衣服,我將偷取」的方式而轉起遍計的,即是遍計財物。
遍計場所當如此了知:有人【29】進了他人的房屋等,看見了某種喜愛的物品,以房門口、門檻〔門底下〕、倉庫〔大門〕、樹下等而作遍計的限定:「在這裡之間,假如我被發現,當如想要看見而觀察一般,我將看見;假如未被發現,我將偷取。」他以此作了遍計的限定,只在過了(他所限定的地方)才偷取。
如此以所說的而運作計謀,此稱為遍作場所。
如此以這兩種遍計,經過了計劃而取、偷取,當知為遍計取。
隱藏了(所要偷取的物品)後再來偷取為隱藏取。
當如此了知:凡比丘在公園等看見了他人的戒指等脫落掉在(地上),(他先)以塵土、樹葉等覆蓋,(想):「過後我才來拿取。」到此只要尚未撿起,就還不算偷取。
當在主人們發現而找不到時,(想):「明天我們當知道(再來找)。」存著執著而離去。當(比丘在那時)撿走,在撿起時,即(犯)偷盜。
(或者)在覆蓋之時以自己的想:「這是我所有的了。」或者以糞掃〔丟棄物〕想:「現在他們走了,這是遣棄之物。」而取者,為當給與之物。
當他們在第二(第三)天來尋找而找不到,在(主人)放棄責任(所有權)後,即使在(主人)離去了而拿(撿)取,也是當給與之物。
但在後來知道了而責備時也不還與,在主人放棄責任,即(犯)偷盜。
為什麼?
因為他們不知道〔看見〕他的加行。
凡如此的財物,在所處之處並未覆蓋,但以盜心用(把戒指等)踏入泥土或沙中,只在那(戒指等)陷入(土中),即(犯)偷盜。
調換籌籤而偷取,稱為取籌。
當如此了知:(假如)用竹片或棕櫚葉製成用來當標記的(籌〔籤券〕),當在以投籌而分配衣時,凡比丘停在自己附近的部份(之籌)為少價、高價或相同(價值)的。當在想要拿取落在他人部份的籌,而想把落在自己部份的籌調給他人,到此還護著(不犯他勝);
在他人的籌落下之時,也還護著(不犯他勝)。
當在那他人部份(籌)落下之時而拿取他人的籌,在拿起時,即(犯)偷盜。
假如他人部份(的籌)較先(分發),而想拿起來落在自己的部份,在拿起時,還護著(不犯他勝);即使在落下時,也還護著(不犯他勝)。從自己的部份而拿起自己的籌,在拿起時,也還護著(不犯他勝);拿起後而落在他人的部份者,在手放 開時,即(犯)偷盜。
此即是取籌。
如此即所說的:「『假如取』-即假如以二十五偷取(種方式)的其中一種而取」,已經解說該義了。
「就如(yathārūpe)」-即像在任何的。
「在不與取(時)(adinnādāne)」-即在拿取所未給與的他人所有物。
「諸王(rājāno)」-這只關於賓比薩拉(Bimbisāra)而說,【30】在其他(國王)像此或未像此處罰〔作〕,則無限量。
「可能打殺(haneyyuṃ vā)」-或者可能用手等打或用刀砍。
「或可能綁縛(bandheyyuṃ vā)」-或者可能以繩綁等而綁縛。
「或可能逐出(pabbājeyyuṃ vā)」-或者可能驅出。
「你是小偷、你是愚者、你是癡者、你是盜賊(Coro’si, bālo’si, mūḷho’si, theno’si)」-或者可能用這些話來罵(他)。
在什麼樣的不與而取諸王會如此做呢?
在對(偷取)一巴陀或價值一巴陀時。
「同樣地,當比丘不與而取(tathārūpaṃ bhikkhu adinnaṃ ādiyamāno)」-似此的,比丘在如上所說盜取的方式中,以任何一種盜取而盜取處(放)在地上等有生命或無生命的未經給與之古錢的一巴陀或價值一巴陀物品,即(犯)他勝,何況超過(一巴陀)。
在王舍城,達尼雅(Dhaniya)長老開始,在拿取未經給與的國王之木材的故事制定。「在村或阿蘭若」,這是在此(學處的)隨制。
共制〔共通制定〕。
有命令的。
為了行(盜)而前往等,在前方便,(犯)惡作;在摩觸,(犯)惡作;在使他勝的對象(物)動搖,(犯)偷蘭遮;
在盜取一麻沙咖或未滿一麻沙咖者,(犯)惡作;在(盜取)超過一麻沙咖而未滿五麻沙咖者,(犯)偷蘭遮;在(盜取)五麻沙咖或超過五麻沙咖者,(犯)他勝。
在一切處由拿起之時、地點和物品的分配、轉變等,以及退減、不退減(其價值),當知其(犯罪輕重的)抉擇(即各地物品有貴賤以及新舊、時節等)。
在自己物想者、親厚取者、暫時取者,餓鬼所有物、畜生所有物、糞掃物想(而取)者,以及瘋狂者等無罪。
在此(學處)有這五種構成要素:「對其他人類由他所攝受〔擁有〕、他人所攝受想、重物(滿五錢的財物)、盜心和以所說的偷取方式而偷取。」
不與取等起。 由做(才犯)。
可由想而脫(罪)。 有心的。
世間罪。 身業、語業。
不善心。 三受。
第二他勝已經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