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故意地(sañcicca)」-即是已思考了、具有思考了之後。
也就是有「(這是)生物」之想,思考了、遍計了,而以殺思〔心〕(想):「我要殺他。」
「人體(manussaviggahaṃ)」-即是從羯羅藍(﹙kalala﹚凝滑位)開始,活著的人類之身體。
「假如奪取生命(jīvitā voropeyya)」-即使在從羯羅藍時或者從那(羯羅藍位)以上,假如以逼烤、壓碎(善見律指以熱手摶之、以手摩之)、給與藥,或者以類似的方式攻擊而奪取生命。
為了使明瞭此義:當知生物、當知殺生、當知殺生者、當知殺生的方法。
此中,「生物(pāṇo)」-在通俗上,是指有情;從勝義上,則是命根。
「殺生(Pāṇātipāto)」-即凡使生起破壞命根的方法〔加行〕之思,也就是該思。
「殺生者(Pāṇātipāti)」-是指具有所說該思的人。
「殺生的方法」-即是殺生的六種方法:親手的、命令、投擲、設陷阱〔固定的〕、明所成【31】(與)神變所成。
此中,「親手的」即是(殺生者)在殺時,自己以身或身所繫物而攻擊〔打〕之。
「投擲」-是指為了殺的目的而處在遠處以身或身所繫物投擲箭、槍、機械、石頭等。
此中,分成個別地指定和不指定兩種。
此中,指定的即攻擊所指定者,只有當那(被指定的眾生因此)而死,才成為業所繫。
而未指定的是:「願有(眾生)死!」如此以攻擊之緣凡有(眾生)死,即成為業所繫。
並且這兩種方式導致(眾生)死,無論只由當時的攻擊,或由那(攻擊)後來生病(所致),只有攻擊的剎那為業所繫。
「命令」-即是命令他人:「你去殺某某人!」而命令。
此中:
對象、時、場所、武器、威儀,
所做的差別」這六種命令的決定。
此中,「對象」-是指人。
當命令:「凡是人(你就)殺他!」假如他(被命令者)殺了,即命令者(犯)罪。
或者當(他命令):「你殺某人!」(被命令者)認為是那人而殺了餘人(殺錯人),則命令者得脫(不犯根本罪)。
但在命令:「你殺這個人!」時,命令者(犯)惡作。
「時」-為上午〔前食〕等時。
假如命令:「你在早上(前食)殺他!」而(被命令者)就在上午〔前食〕殺了,命令者即(犯)罪。
或者在決定了(而命令):「你在早上(前食)殺(人)!」而(被命令者)從那(上午〔前食〕)之前或者之後才殺,則命令者得脫(不犯根本罪)。
以此方式,當知一切處的抉擇。
「設陷阱〔不動的〕」-想殺者以不可動的、裝備〔資具〕而挖陷坑、(放毒剌等在)凭靠處、刀(在其近處安殺具)等,或在池塘放入毒,持現色(提供恐怖的景象),如此等。
這由所說的方法也有從指定(和)未指定的兩種區分。
「明所成(vijjāmaya)的方法」-是為了殺而誦明咒。
「神變所成(iddhimaya)的方法」-即是運用業報所生的神變。
在韋沙離,眾多比丘開始,在互相奪取生命的故事制定。
「或者讚歎死」,這是在此(學處的)隨制。
共制〔共通制定〕。
有命令的。
在為了殺而挖陷坑等,(犯)惡作。做了未指定的陷坑,在有人掉入時,(犯)惡作。使人形的夜叉、餓鬼、畜生和畜生產生痛苦,也只(犯)惡作。使人類產生痛苦者,(犯)偷蘭遮。在夜叉等死亡,也是同樣的(,犯偷蘭遮)。在畜生死亡,(犯)心墮落。在人死亡,(犯)他勝。
以此方式,在一切處由方法的分類,當知罪的區分。
不故意而殺者、不知者、沒有(令)死的意圖者,以及瘋狂者等無罪。
此中,「不故意」-是指沒有思考:「我以此手段而殺此人。」就如在舉杵的故事 一般,即使由採取行動而他人死亡也無罪。
「不知者」-在不知道:「由此這(人)將會死亡。」就如在有毒的團食〔鉢食〕的故事 一般,即使由採取行動而他人死亡也無罪。
「沒有(令)死的意圖者」-即並沒有想要(有人)死亡,就如在(給妊娠婦)藥的故事 一般,即使由採取行動而他人死亡也無罪。
如此,當知在不故意等的抉擇。
戒失壞。
在此(學處)有這五種構成要素:「人類的生物、生物想、殺心、採取行動,由此而死。」
不與取等起。 由做(才犯)。
可由想而脫(罪)。 有心的。
世間罪。 身業、語業。
不善心。 苦受。
第三他勝已經完畢。【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