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拉基卡篇
现在,在讲解完引言之后,是“于此,……此四……”为开头的巴拉基卡篇,在那个(巴拉基卡篇)中,于此是指在“我将宣读巴帝摩卡”的这句话中所说的那个巴帝摩卡。
“此”(Ime):即现在应被当面告知之事。
四(Cattāro)
是数字。
**巴拉基咖**名为巴拉基咖的罪。
“法”(Dhammā)-即诸罪。
“诵出”(Uddesaṃ āgacchanti),应当以完整形式诵出,不像序言中的“若有犯戒者”那样仅泛泛的表述。
- 第一巴拉基咖注解
- 第一巴拉基咖注解
“凡是(yo pana)”:即是[出身,地位,品德]等的高低、样貌特征等的差异的任何人。
比库:,[达上方式有八种,分别是:]善来比库达上、受皈依达上、教戒达上、问答达上(问答受戒)、受持八敬法达上(受持八敬法)、使者方式达上(使者传戒)、八语达上(八宣戒)及白四甘马达上。在这八种达上方式中,依据不可动摇的白四达上甘马的已达上者[是这里所说的比库 ]。
而该甘马当知因对象、提案、宣告、界限和众的成就,成为不动摇。
“对象(vatthu)”-即希望达上的人。当知那个[想达上的人]是指,排除未满二十岁的人、先前曾犯极重(根本罪)事者,以及十一种不能[达上]的人。
在那些人中,所谓未满二十岁的人,是指从结生之时起,尚未满二十岁的人。
所谓
之前犯终极罪事者
就是指曾经犯下四种巴拉基咖中的某一种的人。
般达咖等人,在应当回避的人的讨论中已被提及。
在此(十一种不可给与达上的人)中,除了口淫潘达咖和羡慕潘达咖外,去势潘达咖、天生无性别者以及半月潘达咖即是这里所说的不能达上的人。
贼住者
有三种:形象贼住、共住贼住和俱盗之贼。
在这三种人中,有这样的人:自己出家后,不计算比库的瓦萨(vasa,僧腊),不按照长幼顺序接受比库或沙马内拉的礼拜,没有占据[僧]座,也不出席伍波思特等活动。这样的人因心不纯净,仅有外表的形式,因偷取了这种外表而被称为形象贼住。
有一个由比库们剃度成为沙马内拉的人,他在身为沙马内拉时,脱下袈裟,并且在对袈裟有穿回的意愿的情况下,犯下了行淫的行为,之后又重新穿上袈裟,并承认自己沙马内拉的身份。这个人,因为没有放弃比库给予的形象,所以不是形象贼住;同时,因为没有接受与形象相应的共同生活,所以也不是共住贼住。
(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他不是贼住者,以后重新受戒之后还是可以达上的。)即使是犯根本罪者也是同样的方式。
凡是身为沙马内拉而前往他乡,计算比丘比库(比丘)的瓦萨(vassa,雨安居年数),按照长幼顺序接受礼拜,占据座位,出席伍波思特等,此人仅仅因为saṃvāsa的缘故,就被称为共住贼住。
(译者注:前往他乡是因为去到一个别人不知道他的身份的地方,冒充比库)确实,诸如计算比丘年资等一切行为上的差异,在这个意义上都应当理解为“共住”。
在舍弃[戒]训练后,[心想]:“没有人知道我。”而再如此做的人,也是一样的。``
(解释:在舍戒之后,觉得别人不知道,仍然计算瓦萨,接受礼敬。也是共住贼住。)
凡是自己出家后,前往寺院,按照长幼顺序接受行礼和座位安排,计算bhikkhuvassa,出席伍波思特,这种人因为盗取了外表和共同生活的资格(saṃvāsa),被称为俱盗之贼。
以放弃责任的方式(以还俗为目的)脱下袈裟后(指决定不再穿袈裟),犯下终极之事(即巴拉基咖),随后又重新披上袈裟,这样做(接受礼敬、座位,参与诵戒等),也同样是(俱盗之贼)。这三种就是所谓的贼住者。
然而,除了这三种之外。
“因恐惧国王、饥荒、险途、疾病或敌人的原因;”
或者为了携带衣,有人在此(这个教法)现了出家相。
因为畏惧王罪王罚而自行披袈裟;因为遭遇饥荒灾年而想到披袈裟者可以获得食物;因为在艰难险路旅行时,披袈裟者会有同伴愿意带领同行;因为患病时,披袈裟者会有人替他医治疾病;或者因为在疫灾期间,希望获得较容易的饮食;又或者被敌人追杀搜捕时,为了躲避敌害而前往他处受戒
他不接受共住(指与僧团共同生活),只要他的心还未清净。
此人还不能被称为贼住者。
如此这般虽因种种缘故而披袈裟,但若(既没有把自己当作沙弥,也没有把自己当作比丘,也没有想欺骗其他比丘或沙弥的心),由于心地清净,当遇见比丘或沙弥时,如实说明,而不作诸如申报僧龄等行为,则三种“盗共住(theyya-saṃvāsa)”都不成立。
【在此,因为国王怖畏等原因,虽可能会生起“愿居士们把我当作比丘吧”的心,但此心并不是想欺骗比丘们之心,因此仍然是清净心。】
【“gihī maṃ samaṇoti jānantū”——即使存在“愿居士知道我是沙门”的诈现之心,但由于并无想欺骗比丘们的意图,因此没有过失。——疏(ṭīkā)。】
若已达上者渴望成为异教徒,自己穿上草衣等异教徒的标志,或者在异教徒处出家,亦或赤身裸体前往活命外道面前,接受他们的修行方式,此人便称为
投奔外道者(titthiyapakkantaka)。
除了人类之外,其余所有的众生都被称为
动物界
。
凡是自己身为人类,且故意剥夺了自己母亲生命,这样的人就被称为
杀母者
。
杀父者
同理。
凡是杀害漏尽者,即使漏尽者是在家人,这称为
杀阿拉汉者(arahantaghātaka)
。
若有人在三道中的任何一道,侵犯一位正常身份的比库尼,就被称为
污比库尼者
。
若有人宣扬背离正法的教导,正如天赐所为,然后用四种甘马中的任何一种分裂僧团,此人被称为
分裂僧团者
。
凡如天赐般,以恶毒的杀心,使尚在世的如来流血
在身体内部产 生血液,哪怕血量只如小苍蝇吸取的一点点,此人被称为
致佛淤血者
。
兼具令女性与男性特征生起之业,称为 双性人(ubhatobyañjanaka)。
如此,此十三种人不具备达上的条件。然而,若排除这些人,在其他达上人选存在时,达上甘马因对象圆满而不动摇。
什么是[ 达上甘马 ]因
提案圆满
而不动摇?
缺失①对象、②僧团、③个人和④提案,以及⑤将提案放置在后面,此为五种提案的过失。
在这五种情况中,说:“此人名叫……”而不宣读 达上候选人的名字,这被称为
未提及对象
。
[本来应当宣告:]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 在这里,说了“尊者,请听我说”之后,没有说“僧团”这一词,这种情况称为
未提及僧团
。
“这位名叫某某的达上候选人”,而没有提到亲教师,就叫做
未提及个人
。
完全地、彻底地不念诵提案(决议),这被称为
缺失提案
。
首先宣读甘马语,然后说“这是提案”,接着以“僧团是否同意”这样的话语进行表白提案,这被称为将提案放置在最后。
由于避免了这些过失,达成了提案的圆满,[此]为由提案圆满而不动摇。
[ 在达上甘马 ]因**宣告**[圆满]
而不动摇,其中也有未提及①对象、②僧团、③人,④听闻缺失以及在不适当的时候进行宣布,这五种宣告的过失。
此中,未提及对象等(对象、僧团、人)与在提案中所说的相似内容是一样的。
然而,在这三次的宣告中,无论在哪一次,不提及这些(对象,僧团或人),就是属于不提及。
完全不诵读全部的甘马语,只进行四次提案的宣布;或者在甘马语的内容中,对于某个字母或词语遗漏或发音错误,这些都称为甘马语的缺失。
在不恰当的时机宣读甘马语,如果没有在一开始提出提案,就进行宣告,这被称为不合时机的宣布。
避免了这些过失,就使宣告得以圆满,凭借宣告的圆满,它(宣告)是不可动摇的。
之前说过,避免了无效界,在界限所进行的达上(受戒)行为,凭借界限的圆满而不动摇。
①应该参与事务的比库,不来参加,(做达上甘马时,边地地区参与甘马人数不足五人——Bhāsāṭīkā)
②或者应该给予意欲的比库没有给予意欲,
③或者在场比库提出反对(例如某位比丘说“我不赞成此事”),
这三种情况被称为会众的缺陷。如果会众摆脱了这些缺陷,那么所做之事由于会众的圆满,将是不动摇的。
由于授戒仪式具备相应条件,以及符合大师的教导,被称为
具备条件
。
因此,凡是以这种不动摇的、符合条件的方式,通过 白四 达上甘马而受戒成为已达上者,在此被称为“比库”。
其他比库(善来比库达上等)也应遵守制定罪相关的戒条。
罪
得到诸比库之学,与生活规则(bhikkhūnaṃ sikkhāsājīvasamāpanno)
-凡诸比库所谓的增上戒的训练,以及在该处一起生活,拥有相同的生活方式,一致的行为准则。世尊所制定的称为学处的这些生活规则,在修习这些学处的过程中,进入训练的状态。
所谓
得到(Samāpanno)
,是指圆满修行学处和不违反生活准则,奉行这两者。
“未舍弃戒学,没有表明羸弱(sikkhaṃ apaccakkhāya dubbalyaṃ anāvīkatvā)”-即不放弃所受持的学处,在所受持的共同生活规约上,没有表明自己的内心软弱无力。
羸弱dubbalya的意思是:
由于解释为 dubbalabhāva(软弱的状态),因此作词义分析为:
“dubbalassa + bhāvo → dubbalyaṃ”,意为软弱、力量薄弱的状态。
这里所谓 dubbalya,是指:为了防护与守护这些戒条(sikkhāpada)而不致违犯,本应具备的心的力量——例如 saddhā(信)、vīriya(精进)、sati(念)、paññā(慧)等法——已经不再强盛、有力,而变得衰弱、不坚固。这种状态就称为 dubbalya(软弱)。
此外,这里所说的是:虽然自己处于这样的软弱状态,也没有向他人清楚地说明或显露出来。
在此,舍戒需通过①心、②领域、③时态、④行为、⑤个人、⑥理解(六种)方面,缺失任何一个,都不算舍戒。
应怎样理解呢?
唯有以希求从比库身份中退离之心,捨戒方能成立,而非出於仓促失言(davā),或口误(ravā)。
如此,因心而使舍戒成立,缺少此因素不行。
此外,"我舍弃佛,我舍弃法,我舍弃僧团,我舍弃学、律、巴帝摩卡、总说、亲教师、老师、共住弟子、门生、同亲教师者、同老师者、同梵行者"——如此说的佛等十四种;以及"你把我当作在家人、近事男、园民、沙马内拉、外道、外道弟子、非沙门、非释迦子"——如此说的在家人等八项。在这二十二种领域(田)的表述中,无论通过何种同义表述(如:用十种力量者代替佛,用svākkhāto(善说)代替dhamma(法)),若比丘有意舍弃戒律而说出其中任一表述,即构成舍戒。但若仅以树木等非相关对象(如说"我舍树")宣告舍弃,则不构成舍戒。
这就是在领域的范畴舍弃,这是必要条件。
在那些语句中,所谓“我放弃”以及“请记住我”(巴拉基咖 .)是现在时态的表达;
还有诸如“对我来说,佛陀已足够”、“我与佛陀有何关系”、“佛陀对我无益”、“我已完全摆脱佛陀”等(巴拉基咖 .)的方式,动词形式不涉及具体时间,与前面的十四个词语结合在一起所说的。这些表达本身即构成完整的拒绝声明,而不是用“我曾放弃”或“我将放弃”,也不是“请记住我”或“将记住我”,亦不是“若我能放弃该多好”(见巴拉基咖 .)等涉及过去、未来或假定的表达,对于说出这些话语的人来说(并不构成真正的放弃)。
要么是现在时态,要么是未提及时态,都算是舍戒成立。除此之外就没有舍戒成立的情况了。
行为分为两种,身体的行为和语言的。
在这里,以“buddhaṃ paccakkhāmī”(我舍弃佛)等,用任何一种语言说出,仅通过口头的表达行为,来进行舍弃 ,而并非通过书写、打手势等,或者以身体行为来进行舍弃 。
这样,通过言语行为才算是舍戒,并非其他行为。
人分为两种:一个是舍戒者,另一个是舍戒的见证人。
舍戒者不能是,疯狂者、心被[外魔]干扰者或为苦受所逼迫者中的任何一种。
舍戒的见证人,如果他是人类,且并非疯狂者等之一,并当面舍戒[才算是有效的见证人]。
确实,对于未曾当面相见,无论是通过使者还是书信传达信息,都是无效的表达。
这就是所谓的以人的范畴舍戒,并非其他。
知晓有指定对象和未指定对象两种。
在那其中,如果某人明确指定后说:“我要告诉这个人,或者这些人。”,如果那些听到这话的人,像世间的正常人一样,在听到话语并加以思考时能够理解,并且在他说完话后立即就以某种方式知道他是“厌倦了”,或者“渴望世俗生活”,或者以任何方式明白他舍戒,那么他就[已经正式]舍戒了。
(如果)之后,(他)思考:“这是说的什么呢?”,之后(他)或被指定的其他人才明白,这样舍戒就不成立。
如果不特意指定某人而告知,若按照所说的方式,任何一种人类知道话语的含义,那么学就算是被舍弃了。
如此,知道理解是舍戒的要素。
即使以开玩笑为目的而舍戒的人,他依然未舍弃学。
在此,已经阐述了①心等的[六种]方式,②或者完全不舍弃学(学处),而不明确的表达某种程度上羸弱。
羸弱之行为(dubbalyavikamma)有二种:表达舍学之语义的软弱之行为;不表达舍学之语义的软弱之行为。
在从事淫欲法methunaṃ dhammaṃ paṭiseveyya这句话中,所谓淫欲法methunaṃ dhammaṃ,是指由于贪欲的缠缚(困扰),男女双方的行为。
假若享受:假若沉迷,违犯。
乃至,作为所有底线(边界)的划定。
动物界:
由于结生的力量而投生到畜生之中,此处是补充条款。
也是巴拉基咖
,被击败(parājita),成为失败的(parājaya)犯戒的人。
不共住(asaṃvāso)
是指:正常比库们在一起共同居住,因此称为“共住”,包括“同一羯磨”等三种规定方式(1. 一起做甘马(ekakamma)2. 一同诵戒(ekuddesa)3. 一起奉行(samasikkhā))。不能与那位(犯了波罗夷罪的)比丘一起共住,因此称为不共住。
确实,在僧团甘马中,他(犯了巴拉基咖的人)甚至不能成为补足人数的人。这是对于词句的解释。
这就是在此处巴拉基咖的裁决:以人类、非人和动物的区分,有三种女性。对于她们,以大便道、阴道和口道分为三种,共计九种通道;同样,对于ubhatobyañjana也是如此。
诸男性(人,非人和动物)有大便道和口道两种,排列组合共有六种道;同样,般达咖也有六种道,这样总共有三十种道。
在这(三十种“道”)中,无论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任何人的“道”,无论是被包裹的还是未被包裹的;此外,还有其他人的,甚至是死者的“道”,无论是完全未被[狗或狐狸等]咬食的,还是大部分未被咬食的,在未被自然风吹干的湿润之处;如果有比库以享乐的心态,将自己的身体器官——无论其被包裹还是未被包裹——哪怕只如一粒芝麻大小,插入其中;或者被他人插入时,在插入、进入、停留、拔出等任何一种行为中有所贪着,那么这位比库就犯下了巴拉基咖,被称为已犯此罪者。这就是在此处巴拉基咖戒条中与其他戒条不同的特殊判定。
然而,为了对所有训练条规进行共同的判定,这个纲要是这样的——
(1)来源、(2)个人和(3)事情,以及(4)制戒方式。
命令(āṇattā)、罪过(āpatti)、非罪过(anāpatti)、失坏(vipatti)以及构成要素(aṅga)。
等起的方式、唯作、想、心有所差异。
过失、业的分类,以及两种三法同样也是如此。
这十七种特征,是普遍共通的。
明白[这些特相]之后,智者应当在各个地方依适当的[方式加以运用]。
所谓
来源(nidāna)
是指以韦萨离城、王舍、沙瓦提、阿拉威、kosambi、天界、bhaggāna七个地方为制定戒律的地方。这七个地方确实是所有训练条规的起源。
所谓的
个人(puggala),就是针对某某人而制定了某某训练条规。
所谓的
事由(vatthu)
,是指某某人的不当行为(过失)。
制戒方式有九种,即:①概念、②补充条款、③提前制定、④一切处制定、⑤区域性规定、⑥共通制定、⑦非共通制定、⑧单独适用的规定、⑨两方制定。
在这之中,所谓提前制定是指在过失未发生之前所制定的规定,这一规定通过接受八敬法的方式,仅为比库尼而设立,在其他地方并不存在。
由五人僧团给予达上达上,穿多层鞋、经常洗澡和使用皮革铺垫这四个中地方性规定是
区域性规定
。
确实,这些罪只发生在majjhimadesa,而巴帝摩卡中关于这些戒条的内容,也仅仅是有禁止经常沐浴的规定而已[其余三条戒条则出自sammakkhanda]。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的区域性规定了。
(其他)所有的戒律都是 一切处制定,而 共通制定二者与 单独适用的规定二者在意义上是一致的。因此,除了 提前制定、一切处制定二者以及 单独适用的规定二者之外,剩余的四种 概念,在所有戒律中应当进行决断和理解。非共通制定
命令(āṇattā)、罪过(āpatti)、非罪过(anāpatti)、失坏(vipatti)
这段文字中,命令(āṇattā) 说的是下命令。
过犯(āpatti)
,是指通过[犯戒前的]准备工作而产生的不同种类罪。
所谓不犯,是因为不知等原因而不算犯戒的情况。
失坏(vipatti)
,指的是戒(sīla)、行为(ācāra)、见解(diṭṭhi)或生计(生计)方面的某种过失或败坏。
因此,通过这些命令等的方式,在所有的(训练条规)中都应当加以辨别和理解。
要素(aṅga),在所有的训练条规中,应将“aṅga”(因缘要素)理解为构成犯罪的要素。(比如,犯杀生戒有五种构成要素,生命、知道是生命、想要杀害、去杀害和对象死亡。这五个要素缺一不可。)
等起的方式,是指所有罪的[来源],包括①身、②语、③身和语、④身和意、⑤语和意、⑥身语意,这些分别是单一因素、双重因素和三重因素。
这六个等起被称为“训练条规的等起”。
在这六种(等起)中,前面三种是无意,后面三种是故意。
在这些等起中,罪可以通过一个、两个、三个、四个或六个等起而产生,但并不存在具有五个等起的罪。
在那些情况中,所谓单一等起是指由第四种、第五种和第六种等起而产生的,而不是由其他等起产生的。
所谓的 双重等起
是指由①第一和第四、②第二和第五、③第三和第六、④第四和第六、⑤第五和第六这些起源组合而产生的等起,而非其他。
三重等起
,是由前三个和后三个等起所引发的,而非其他。
四重等起,是指通过第一、第三、第四和第六种 等起,以及第二、第三、第五和第六种等起而产生,而非其他。
六重等起,从六个方面产生的。
就这样。
三种单一等起 , 五种双重等起 ;
两种三重等起 四重等起 , 一种 六重等起 .
在等起的范畴下,所有的罪,都归纳为十三种(小品 .)。这些罪,在最初制定的训练条规的等起范畴下第一巴拉基卡,有十三种名称,分别是:
①第一巴拉基卡等起、
②不予取等起、
③做媒等起、
④劝谏等起、
⑤卡提那等起、
⑥羊毛等起、
⑦句法等起、
⑧行道等起、
⑨贼商等起、
⑩说法等起、
⑪告宝等起、
⑫贼女达上等起、
⑬不听许等起。
在这(十三种等起)中,凡是由身和意所引发的罪行,这种罪行就称为**第一巴拉基卡等起**
的罪行。
凡是由于带有意(心)的三种等起而产生的(罪),这种就被称为
不予取等起
。
凡是由于六种[ 等起 ]而产生的罪,这就被称为
做媒等起
。
凡是由第六种(等起)而产生的[罪],这就称为
劝谏等起
。
凡是由第三和第六种(等起)所产生的,这就被称为**卡提那等起**
。
由第一和第四种(等起)所引发的,这种被称为
羊毛等起
。
凡是由第二和第五种(等起)所引发的,这种就被称为
句法等起
。
属于第一、第三、第四和第六种(等起)所引起的,这种就被称为
行道等起
。
属于第四和第六种等起的,这就被称为
贼商等起
。
属于第五种(等起)的,这种就被称为
说法等起
。
属于无意的三种等起的,这就称为
告宝等起
。
属于第五、第六种(等起)的,这就叫做
贼女达上等起
。
属于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种(等起)的,这就称为
不听许等起
。
因此,应当明白,这些等起的方式,是一切处(所有戒条)的抉择
所有戒条都属于这十三种之一。
由做、想(想)、心(心)等种种类别
,以及这些唯作(行)等[因素],了知一切罪的种种性质后,于一切处皆当善加抉择。
确实,所有的过犯在唯作的范畴分为五种,即:
①有的罪由唯作而生起
由于在行为上去做了不应做的
;
②有的罪由未做而生起;
③有的罪由唯作与未做(同时具备)而生起;
④有的罪有时由唯作、有时由未做而生起;
⑤有的罪有时由唯作、有时由做及未做而生起。在这(五种情况)之中,某比库以身体或言语做出比如挖土等而犯下罪,这种罪就称为因由做而产生的。
对于不以身体和言语去履行应做之事,就像paṭhamakathina罪一样,被称为因未做而产生。
如同从非亲属的比库尼手中接受衣而犯下的罪(cīvarappaṭiggahaṇa罪)一样,这种情况在做了不该做之事,并且没有做该做之事,这种情况被称为因做及未做而产生。
对做的人来说,或者对不做的人来说,都会像接受金银而导致的罪一样(见巴拉基咖 .),这种情况有时因由做而生,有时因未做而产生。
对于做(了不该做的事)的人来说,或者对于做与未做的人来说也是这样,就像 kuṭikārāpatti一样(巴拉基咖 .),这被称为有时从由做产生,有时从做及未做产生
。
所有的过失(āpatti)都在想的范畴而分为两种:由想得脱和非由想得脱。
在这(两种情况)之中,因为没有违犯的认知巴拉基咖,所以从中解脱出来,这种情况称为
由想得脱
;而其他的情况则属于
非由想得脱
。
再者,所有(罪)依心的情况分为两种,即故意和无意。
在此,凡是仅仅由于带有心的等起而产生的,这种 罪就称为
故意
。
凡是由无心所生或由有心与无心混合所生者,此即为
无意
。
罪与业的区分:所有的罪过根据过失的种类分为两种,即世间罪和制定罪。
在这(两种情况)中,若某个(罪)有心的,其心又是不善的,这种就被称为
世间罪
,其余的则被称为
制定罪
。
所有的(罪)分为三种,即通过身业、语业以及两者兼有的方式。
在这(三种门)中,能在身门中犯的称为
身业
,能在语门中犯的称为
语业,能在身门和语门这两处中犯的是
身业和语业
,而在意门中并不存在所谓的罪。
像这样,通过过失和业的分类,也应当在一切情况(所有的戒条)下进行判断。
两組三法的方式:是所谓的善三法和vedanātika分类方法。(指将善和受的分类方法进行整合)
确实,一个人在犯过罪时,可能是以不善心而犯,也可能是以kusalacitta或无记心无记而犯;同样地,可能是伴随苦受而犯,也可能是伴随其他两种受(即乐受或舍受)而犯。
如此,在所有的训练条规中,在心的范畴有三种情况,
①只有一种心——不善心;
②有两种心——kusalacitta 和无记心;
③有三种心——所有的心都有。
(所有的戒条在受的范畴分为三种)
①只一种受——苦受;
②有两种受——乐受和upekkhavedanā;
③三种受——所有的受。
(解释:在犯某条戒的时候,可能会有哪些受)就是这些分类了,再没有其他。
“
了知此共通之相,以十七种方式安立(lakkhaṇaṃ sattarasadhā ṭhitaṃ sādhāraṇaṃ idaṃ ñatvā)
”,知道从来源开始到受三法结束的十七种特性后,智者应当加以运用。
“
各处如其所宜(Tattha tattha yathārahan)
”的意思是:有智慧的比库,应当针对每一条学处,以适当的方式将这些相(要素,判断标准)加以运用
将每一个戒条与这十七种要素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那(十七要素)如果不加以组织,就会难以理解,因此我们将在所有戒条的非共同决定的最后,不展示这个以"因由、个人、事物"等开头的纲要,而是直接组织好后再展示出来。
这里有这样的联系——这是在韦萨离城针对苏迪纳长老因犯下行淫之事而制定的[ 训练条规 ]。
“从事淫欲法”,这个是概念 ,“未舍弃学”和“乃至与动物(发生关系)”这两个属于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
亦可导致犯戒。既有在异语学处等处(如巴吉帝亚 95等)中导致犯罪的情形,也有在梦中僧始终等处(如巴拉基咖 236-237)中不构成犯罪的情形,还有在偷盗等处(巴拉基咖第91条)中扩大犯戒适用范围(扩充罪缘)的情形。而此处(第一条巴拉基咖)的补充条款,应理解为具有扩大犯戒适用范围的作用。
至于其他地方,如果有补充条款存在,我们就会在那里指出“这是补充条款”。
除了 补充条款之外,其余的都是 概念(原初规定),因此在所有情况下都应当这样理解。
以针对比丘所发生的事缘为依据而制定的“若有比库尼从事淫欲……”等条文,由于同样也为比库尼所制定,[因此]属于共通制定。
命令[他人做犯戒的事],而[自己]不算犯[罪]的,称为非命令的;
即便如此,下命令的比库也无法从劝受不净事罪中脱罪
若指使他人作不合于律的事,则应知:犯“不应作受持(akappiyasamādāna)”之恶作罪(dukkaṭa āpatti)。——bhasatika。
①若因性欲而与身体接触,则构成 恶作。
②对于活人的身体,在如前所述的三十种道中,即使皮肤等被完全割除而仅剩特征形状还能辨认的情况下,在该处,若比丘怀着性交的意念,甚至将自己生殖器上未损坏的身体敏感部分、疖子、皮屑或皮肤碎片等插入,则构成 巴拉基咖。
③若插入已损坏的身体敏感部分、干枯的疖子、死皮或毛发等,则构成 恶作。
④若特征形状也被完全去除,道被彻底拔除,在该处仅因努力行为或以伤口为目标而接触,则构成 图拉加亚。
⑤同样,对于人类的眼孔、鼻孔、耳孔及私处等部位,若用小刀制造伤口而接触,也构成 图拉加亚。
⑥此外,对于象、马等大型动物的私处或鼻孔等部位,同样构成 图拉加亚。
对于各种[大小不同的]动物,在它们的眼睛、耳朵、鼻子、口腔中,以及对于蛇、鱼等动物,在没有足够空间可以进入的地方,或者在极小的部位中,还有对于所有[人和动物]的腋下等其他身体部位,[若有不当行为]则构成恶作。
从死尸上,特征被[狗或野狗]咬食了一半,直到尚未腐烂发臭为止,这期间属于图拉加亚。
在腐烂的部位,犯恶作;
在张开的口中,插入生殖器时,若未碰触,同样也是恶作。
嘴唇之外伸出的舌头,或者在牙齿上,是图拉加亚。
从淫根脱落的肉块,(相关行为)犯恶作。这就是此处(第一巴拉基咖)的罪种分类。
对于不知者、不乐意接受者、疯狂者、心被[外魔]干扰者、为苦受所逼迫者,以及始作俑者们(如sudinna),不犯。
在这些人中,某人因为陷入睡眠状态,即使别人对他所做的努力也不知晓,这位不知晓的人就被称为不知者。
即使他知道了,也不欢喜(感到愉快),他是不乐意接受者。
那个因胆汁的作用而变得无法医治,陷入疯狂的人,是疯狂者。
“ummajjati(迷乱、昏乱、疯狂)”,故名“ummatto(狂者)”;正是狂者,即为“ummattako(疯人)”。 因胆汁败坏而发狂者,是恒常疯狂;被鬼魅所附而发狂者,则有时还有清醒的时候。——bhasatika由于被祭的神灵使得内心散乱不安,是心被[外魔]干扰者。
这两个(指疯狂者和心被[外魔]干扰者)在火、黄金、粪便和檀香等事物中一视同仁的态度,就是判断他们是否为疯子的标准。
某人因为极度痛苦而深受折磨而什么也不知道,是为苦受所逼迫者。
某人是最开始做那些事情的,他就是始作俑者。
这就是不犯的情况。
在四种失坏中,(第一巴拉基咖)是戒失坏。
[违犯]这个(第一巴拉基咖罪)有二个要素:①以交合之心与②以己道入他人道。
从等起等方面来看,这条戒律是第一巴拉基卡等起,由做,由想得脱,故意,世间罪,身业,具有不善心,有二受。这些等起等方面是属于犯戒的情况,而不属于训练条规本身。
然而,为了表达上的便利,在所有注释书中,讲解均以训练条规为首而呈现。因此,在其他类似情形中,也不应拘泥于字面表达,而应直接把握其所意指的含义。
导师所示归依义,
非以文辞利世间。
是故莫耽章句味,
慧心当善住于义。
第一巴拉基卡注解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