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高聲嬉笑(ujjagghikāya) :乃「(以)大笑而笑 之義。即使在這裡,在如此的特相也是具〔作〕格。第十二条:也只是此方式。(在第十一、第十二)兩處,因为可笑的事而只作出微笑者,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