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条:** “不以(沾有)食物” **:因为恶心人所以禁止该行为。因此,無論僧團的、個人的、居士所有的(或)自己所有(喝水用的)海螺杯、小容器、杯 如法材料为泥土、铁、铜都不應拿取,拿取者,是恶作。再者,假如手有一部分沒有被食物沾污,以那部分拿取是可以的。這裡在無罪的项目中增加:“我要清洗或我要让人清洗而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