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適量的豆羹” 名為:凡是在食物上的量,以綠豆、黑麦豆或扁豆所作成而可以用手抓取的羹為食物总量的四分之一量,接受超過该量(的豆羹)者,恶作。除了(豆)羹外,其餘的所有炖菜品类乃名為风味汤汁,当(品尝)该风味汤汁时,或属于親戚的、被邀請的、爲了他人、或以自己的资具(而超量接受豆羹),於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