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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液排出论

Author: deepseek @ visuddhinanda

精液排出论

  1. 在《合聚蕴篇》中——六夜摩那埵:此处有四种摩那埵——未覆藏摩那埵、已覆藏摩那埵、半月摩那埵、合聚摩那埵。
其中,**未覆藏摩那埵**是指:对于未覆藏的罪,不给予别住,仅以犯戒者本身应受摩那埵的身份,而给予的摩那埵。
**已覆藏摩那埵**是指:对于已覆藏的罪,给予已住别住者的摩那埵。
**半月摩那埵**是指:对于已覆藏或未覆藏的罪,给予比丘尼们半个月的摩那埵。
**合聚摩那埵**是指:摩那埵”'>将罪合在一起,再合为一处而给予的摩那埵。
在这些当中,根据“对未覆藏罪,六夜摩那埵”这句话,应理解为“未覆藏摩那埵”。
给予此摩那埵时,如果犯了一条罪,应依此处所说的方法给予。
如果犯了二条、三条或更多,正如“一条罪”所说的那样;
同样地,应说“二条罪、三条罪”。
然而,对于更多,即使是一百条或一千条,也应说“众多”。
即使是不同事由的罪,也应合为一处而给予,关于给予它们的方法,我们将在给予别住时说明。
如此,依罪之类别作了羯磨语后,当摩那埵被授予时,在羯磨语结束时,就在那界内广场,应以已说的方法受持仪轨:“我受持摩那埵,我受持仪轨。”
受持仪轨后,就在那里应向僧团报告,并且,报告者应这样报告:
“尊者,我犯了一项故意出精且未隐瞒的罪过。我向僧团请求了关于这项故意出精且未隐瞒的罪过的六夜摩那埵。僧团给了我关于这项故意出精且未隐瞒的罪过的六夜摩那埵。
我正在行摩那埵。尊者,我表白:‘我表白了。’请僧团记住我。”
而且,领会了这个义理之后,用任何语言来告知都是可以的。
告知之后,如果想要寄存,应按照所说的方式,在僧团中间寄存。
当比丘们离开广场后,在哪怕一位比丘那里寄存也是可以的。
离开广场后,恢复正念者应在同行者那里寄存。
如果那位也离开了,应告知广场内未被通知的其他人,然后寄存。
然而,告知时,在最后应说:“请尊者记住我:‘他告知了’。”
告知两位时,应说:“请两位尊者记住”;告知三位时,应说:“请诸位尊者记住”。
从寄存之时起,它便处于原本的状态。
如果比丘稀少,有同派的比丘们居住,不舍弃义务,就在寺院内应计算夜晚。
如果不能清净,依前述方法舍弃义务,黎明时分,与四位或五位比丘一起,从有围墙的寺院的围墙处,从无围墙的寺院应设围墙之处,越过两个土块投掷的距离,离开大路,在有灌木丛或篱笆等遮蔽之处坐下。
在破晓之前,依前述方法承担义务后,应当告知。
如果有任何其他比丘因任何事务来到那个地方,如果他看见那位比丘,或听到他的声音,应当告知。
若不告知,则既有隔夜之失,又有违犯义务之过。
那时,进入十二肘的近行后,他如同不知情者一般继续行走,这确实会造成夜间中断,但并没有违犯义务。
而且,从告知的时间开始,除了留下一位比丘之外,其余比丘在有应作之事时,也可以离开。
破晓时,应将义务交代给那位比丘。
如果那位比丘也因某些业,意志所驱动的行为及其果报法则在破晓前就离开了,那么,对于另一位从寺院离开者或外来客比丘,无论最先见到谁,都应向他告知并交代义务。
而这位比丘,因为他是向众、群、团体告知并确实注意到有比丘存在后才居住的,所以,在僧团人数不足的情况下,他既没有犯在不足数僧团中行事的过失,也没有构成别住。
如果未见到任何比丘,就应回到寺院,将义务交代给与自己同行的比丘中的一位。大善慧长老如此说。
然而,大莲华长老说:“无论最先见到谁,都应向他告知并交代义务;
这就是已交代义务者的守护方法。”
如此,无缺地行持了六夜mānatta后,在任何有二十位bhikkhu组成的bhikkhusaṅgha的地方,那位bhikkhu应被出罪。
而且,在出罪之前,应先使他成为堪受出罪者。
因为此人由于已放下义务,而处于等同pakatatta的状态,对pakatatta进行出罪是不合适的,因此应令他受持义务。
在受持了义务后,他便成为堪受出罪者。
他也应受持义务后,告知并乞求出罪。
对于未放下义务者,则没有再次受持义务的必要。
因为他就在六夜过后之时便成为堪受出罪者,所以他应被出罪。
其中,在pāḷi中所说的“诸bhikkhu,应如此出罪”的出罪仪轨,这是依单一āpatti而说的。
然而,如果有两、三或众多āpatti,无论是同一事由或不同事由,应依那些āpatti来进行羯磨语。
应如此给予appaṭicchanna mānatta。
然而,关于paṭicchanna mānatta,因为对于paṭicchanna的āpatti,应在已住过parivāsa之后给予,所以我们将仅在parivāsa的解说中解说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