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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二种非法行为的讨论

Author: deepseek @ visuddhinanda

关于十二种非法行为的讨论

  1. 不在面前所作等中,是指没有僧团、法、律、人在面前而作;没有询问被举罪者而作;没有让被举罪者承认而作。
导向不决断的,是指波罗夷罪或僧伽婆尸沙罪。
在此,于前三组中,将九个处与‘非法所作’、‘由别众所作’这两个结合,各取一个,而说为九十种。
如此,一切成为一百二十种。
从对立面的角度,在善法组中,也说了这些同样的一百二十种。
  1. 以不随顺的在家人交往:即与不相称的、诸如一起悲伤等与在家人的交往。
对于三种比丘等语,是为了说明即使以其中一项,也可以执行呵责羯磨。
因为,特别地,呵责羯磨的要素是制造纷争,依止羯磨的要素是屡次犯戒,驱出羯磨的要素是破坏在家信众。
然而,在这三项要素中,以任何一项要素,也可以执行所有羯磨。
如果是这样,那么在瞻波犍度中所说的:
“对适合呵责羯磨者执行依止羯磨……乃至……对适合授予具足戒者进行出罪;
优波离,这样的羯磨是非法羯磨、非律羯磨,而且僧团因此是有过咎的”,这就有矛盾了。
而这并不矛盾。
为什么呢?
因为词句含义不同,因为“对适合呵责羯磨者”这句话的含义是羯磨的决断。
而“对于三种比丘”等语句的含义是要素的存在,因此,当僧团聚集在一起,作出了“我们对此比丘执行名为如此的羯磨”的决断时,那时才称为适合羯磨者。
应知,以此特征,对适合呵责等羯磨者执行依止等羯磨,既是非法羯磨,也是非律羯磨。
然而,对于在制造纷争等要素中具有任何一项要素者,期望的僧团可以在所允许的要素和羯磨中,以任何一项要素确定任何一种羯磨,将该比丘作为适合羯磨者,然后执行羯磨。
这是此处的裁决。
如此,前后文便一致了。
其中,虽然在呵责羯磨中就制造争吵的比丘而言宣说了羯磨语,然而,在对愚钝的、不聪明的、多犯戒的比丘行呵责羯磨时,也应当仅依愚钝、不聪明的性质来作羯磨语。
因为这样,所作之业是以真实的事由为根据的,而不是以其他业的事由为根据。
为什么呢?
因为这也是被允许的。
这个原则适用于一切处。
十八种正当行为,我们将在别住犍度中详细阐明。
非法行为十二种论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