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诤事因缘等的解释
- 在“争论的诤事以什么为因”等句中,争论的诤事以什么为因,故为“以什么为因”。
争论的诤事以什么为集起,故为“以什么为集起”。
争论的诤事以什么为出生,故为“以什么为出生”。
争论的诤事以什么为起源,故为“以什么为起源”。
争论的诤事以什么为资具,故为“以什么为资具”。
争论的诤事以什么为起因,故为“以什么为起因”。
所有这些都只是原因的同义词。
争论之因等也是如此,被称为十八事类的争论,是它的因,所以是争论之因。
这是依于争论而生起的争论而说的。
指责是它的因,所以是指责之因。
这也是依于指责而生起的指责而说的。
罪过是它的因,所以是罪过之因。
以罪过之诤事为缘,犯下四种罪过,如此,这是依于罪过而生起的罪过而说的。
义务是它的因,所以是义务之因;
意思是:四种僧团行事是它的原因。
这是依于对被举罪比丘尼的追随、乃至三次劝告等的义务而生起的义务而说的。
这是四种诤事在解答方面的一种单句解释。
应依此方法解释所有句子。
在回答第二个问题时,对于以因缘等为始的内容,应知依于九种善、不善、无记之因,而有因缘等性。
在回答第三个问题时,差异仅是文辞上的。
因为在此处,正是因被说为缘。
- 在根本问的解答中,十二种根本是指:忿与恨等六种争论根本,贪、嗔、痴三种,无贪、无嗔、无痴三种——这些是发生于自身相续中的十二种根本。
十四种根本是指:那十二种根本与身、语一起,成为十四种。
六种根本是指:身等六种生起之源。
在回答关于起源的问题时,十八种分裂事是起源,因为诤论在这十八种分裂事中生起,或者通过这些作为原因的事而生起。
因此,这些被称为它的起源。
这个道理适用于一切处。
- 对于**犯戒,违犯,罪等分类,说以所作之诤事这一种诤事**,是为了显示它们以何种诤事而平息,但这些并非绝对只以所作之诤事平息。
因为,当比丘在个人面前比丘在个人面前说罪时,并不存在所谓的所作之诤事。
不以任何平息,即不像有余犯戒,违犯,罪那样被平息。
因为既不能将其指出,也不能从中出罪而住立于清净处。
- 诤论诤事是随说诤事等,以此为首的方法显而易见。
- 此后,在不舍弃在何处有忆念调停等六对问题,其意义已通过那些问题的解答而阐明。
- 在回答关于混杂等问题时,混杂的意思是:就在忆念灭诤法的甘马语那一刻,由于两种灭诤法都已成就,这些法——无论是称为“面前灭诤法”还是“忆念灭诤法”——是混杂共处,并非分离的。
然而,由于无法将它们分开而显示其差别,不像芭蕉树干中的叶筒那样,因此说:“也不可能将这些法一一分开后,显示其差别。”
这个道理适用于一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