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ppāṇakanti 有生物的水=关于有生物的水。pāṇakānaṃ 小生物=小生物的。maraṇavasena 以死亡的力量=因死亡之力。pācittiyaṃ 巴吉帝亚罪=犯巴吉帝亚罪。sappāṇakaudaka paribhoga vasena 以使用有生物的水的力量=因使用含有生物之水。na pācittiyaṃ 不是巴吉帝亚罪=不犯巴吉帝亚罪。tasmā eva 因此才=正因如此。(idaṃ) "paṇṇattivajja" nti (这) 称为“制定之罪”=(此)名为“制定之罪”。aṭṭhakathāyaṃ 在疑惑度尽注释书=在《疑惑度尽》注释书中。vuttaṃ 已说=已说。
(sappāṇakaudakaparibhoge) 于有虫之水使用中=在使用有虫的水时。asuddhacittattā 因有不净心之故=由于有不洁净的心。pācittiyaṃ 应犯波逸提罪=犯波逸提罪。suddhacitte 于净心=在洁净的心。anāpatti 不犯=不犯戒。(ettha 于此学处=在此学处中。paṭaṅgapāṇakānaṃ 名为帕丁嘎之小虫=名为帕丁嘎的小虫的。vā 或=或。patanaṃ 落下=落下。ñata្vāpi 即使知道=即使知道。suddhacittatāya 以有净心之状态=以有洁净之心的状态。
padīpujjālane viya 使灯燃烧=像使灯燃烧一样。vā 或者=像在点灯时一样。(sappāṇakabhāvaṃ 有生物的状态=有虫的状态。ñata្vāpi 即使知道=即使知道。udakasaññāya 以水的想=以水想。paribhuñjitabbato 由于可使用的状态=由于可使用的状态)。paṇṇattivajjatā 制定罪的本质=制定罪的状态。
制定罪。从前,即使知道有虫,若以无意、清净心使用,则无不善心的过失。因此,此学处并非世间罪,只是制定罪。此处以“ettha”等开头的括号内文字,是出自《波逸提注释》(133)的语句,为使其含义清晰而加入的解说。在“padīpujjālane viya”处,《复注》中有“padīpujjālaneviya”的形式。因为是故意点燃的有作业行为,所以应以使役态作“padīpujjālane viya”。《波逸提注释》中以使役态作“dīpajālane viya”。
gāthāanaka្a. . pubbaṃ 前面的(属于Būtagāmavagga的)sappāṇaka学处。=前面(属于植物品)的有情学处。jale 在有虫的水中。=在有虫的水里。pakkhipanaṃ 放入草和泥。=放入草和泥。hoti 是。=是。idaṃ 这个(属于Sappāṇakavagga的)sappāṇaka学处。=这个(属于有虫品的有情学处。jalappavesanaṃ 将有虫的水倒入。=将有虫的水倒入。vā 喝水。=喝水。
喝水。对于jalappavesanaṃ,将其含义翻译为“喝水”并采用,是以《波逸提注释》(133)中sappāṇaka学处的解释里提到的“pattapūrampi avicchinditvā ekapayogena pivato ekā āpatti”作为依据而使用的。>喝水。对于“将有虫的水倒入”,将其含义翻译为“喝水”并采用,是以《波逸提注释》(133)中有情学处的解释里提到的“即使钵满,若不中断,以一次动作饮用者,犯一个罪”作为依据而使用的。
evaṃ 如此=如此。ubhinnaṃ 两种的=两种有虫学处的。nānāttaṃ 不同、差异、区别之状态=不同、差异、区别之状态。
ubhinnaṃ nānāttaṃ
。 。 'jale pakkhipanaṃ' 通过此,根据前学处的第二种方式,显示了犯戒的情况。但是,根据第一种方式,将有虫的水倒在草、泥土上,也会犯戒。jale pakkhipanaṃ 通过此,根据此学处,显示了犯戒的情况。但是,不仅仅是喝水,用有虫的水洗涤、灭火、洗澡等,如果使用,也会犯戒。因此,应知此偈颂中的分类语并非圆满、概括的分类语。在《要义复注》(3,33.)中,将第一学处分判为:以身体外部使用之力而制定;将第二学处分判为:以自己洗澡、喝水等之力而制定。